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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
关于学习贯彻《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12-29 19:28  

 

 

各党(工)委、党组、党(总)支部: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监督机制,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现将《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形成专项对照检查材料,组织部将不定期抽查各党组织发展党员情况,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白碱滩区委组织部

2014年12月15日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实行“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党小组长,组织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入党介绍人、“推优”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党内有关规定,没有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没有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没有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致使所属或所在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全局性滞后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追究基层党(工)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工)委)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基层党(工)委把未按规定进行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不严格,未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的。

2. 基层党(工)委未召开党委会研究审议而批准发展对象入党,或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3. 基层党(工)委未召开党委会而签署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未经预审发展党员的。

4. 基层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5. 基层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未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

6.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未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及有关材料介绍并移交给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未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的。

7. 基层党(工)委未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或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未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就不予承认的。

8. 基层党(工)委私自印制使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故意篡改党员档案,不按规定归档和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

9.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党支部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纵容包庇责任人,或干预基层党组织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

10. 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追究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未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的。

2. 党支部未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未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研究,将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3. 党支部未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或未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未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的。

4. 党支部未能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做好考察记录,发现问题没有及时纠正的。

5. 党支部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认真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在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入党条件的问题仍予以发展或转为正式党员的。

6. 党支部未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的。

7. 党支部将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或将未经过一年教育考察的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特殊情况下入党的除外)。

8. 党支部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不严格的。

9. 支委会未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未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

10. 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或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决议的。

11.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或转为正式党员时,未进行逐个讨论和表决的。

12.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党支部未能按时讨论决定其转正事宜,或对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予以转正的。

13. 党支部未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而接收预备党员、同意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4. 党支部不按正常程序发展党员,审查不严格,材料不齐全,培养教育考察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伪造发展党员相关材料、记录的。

15. 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党小组长,组织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推优”群团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1. 没有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家庭情况、工作经历、现实表现,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 未能按要求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党支部负责地介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真实情况并表明意见的。

3. 未能履行培养考察教育职责,未向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做好培养考察和教育帮助工作的。

4. 未能尽到审核职责,把关不严,将不符合党员条件、不按规定履行程序、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吸收入党的。

5. 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公开、不慎重,影响发展党员质量的。

6. 群团组织未能按照推优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推优工作,对推优对象把关不严的。

7. 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

第八条 责任追究处理。

1.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2.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3.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5.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完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公司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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